宁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 为加强对我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及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资质条件:
1、现有资质条件与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是否相符;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3、资质证书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6、经营业绩是否达到要求。
(二)市场行为:
1、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否超越资质证书的许可范围;
2、是否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的咨询合同;
3、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行为;
4、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是否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5、是否存在恶意压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6、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7、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工作质量:
1、成果文件报告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3、成果报告是否存在虚假、高估冒算行为。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资格准入
1、从业人员是否与聘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交纳了社会保险;
2、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是否参加了继续教育;
4、从事工程造价业绩情况。
(二)执业行为
1、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行为;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执业印章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为;
4、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执业印章是否由本人保管、使用;
5、是否存在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行为;
(三)执业质量
1、成果文件是否符合我区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
2、是否存在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成果文件的行为;
3、成果文件是否存在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行为;
4、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监督检查采取集中检查、日常检查两种形式
集中检查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署实施;日常检查由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实施。
日常检查的内容:
1、对企业、人员的投诉、举报进行核查;
2、对被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企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
3、对企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
六、实施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组成监督检查小组;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三)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资料,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企业负责人或个人及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四)发现被检企业资质或个人资格条件达不到准入标准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
(五)检查组或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六)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检查组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企业经营场所实地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被检查企业或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八、对构成行政处罚的,按附表所列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从业人员条件达不到准入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为三个月,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撤回其资质、资格,并依法予以注销。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从业人员资格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注销其资质、资格。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从业人员有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与事实的,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企业或个人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从业人员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恶意压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的,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资格证书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六)从业人员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七)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从业人员不及时办理证书变更手续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九)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进宁承接业务不备案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十)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从业人员在监督检查时,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